7月1日開始 加價賣車、限定戶籍違法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7月1日將正式實施,屆時,汽車加價、品牌授權的經銷模式和經銷商銷售、服務一體化等汽車銷售“問題”都很可能不復存在。
作為原《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升級管理政策,《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從2005年老《辦法》的推出實施,到2016商務部《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以及4月14日商務部正式公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如今,經歷十年之余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重新調整國內汽車行業的銷售及售后環節關系。
具體而言,《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在銷售行為規范、銷售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四大方面集中8大重點改變。改變后的新《辦法》相比即將被取代的老《辦法》有何亮點?同時,行業專家將如何多方面進行相關解讀?這或許是當下消費者和經銷商關注的重點。
解讀新《辦法》五大亮點
亮點一:消費者可異地購車
新《辦法》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解讀:此項條例保護了消費者可跨區購車,經銷商不能搞市場區域壟斷。經銷商不能強制消費者購買汽車相關衍生產品,限定售后服務商,這說明以后的產品捆綁、一條龍服務都不再成為強制。
亮點二:經銷商禁止加價售車
新《辦法》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解讀:新政策實施后,不再允許經銷商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可以說是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亮點三:打破品牌授權的經銷商模式
新《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做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解讀:未經品牌授權亦可進行銷售,只需對消費者做出明示和提醒,這將意味著經銷商無需單從供應商處購買貨源,可從其他經銷商處購買,總經銷商意義淡化,而二級經銷商合法化。另外,這將減輕供應商的賣方市場,有利于貨源在經銷商之間的相互調動。
亮點四:汽車電商鼓勵發展
新《辦法》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解讀:汽車銷售在政策的鼓勵下,中國汽車流通市場將更加順暢、開放。隨著電商平臺的發展,中國汽車電商銷售可能將更加吸引消費者。另外,這也會減少當下汽車銷售過程中的成本花費。
亮點五:經銷商銷售、服務分離
第二十四條: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等。
解讀:汽車銷售數量、庫存、轉售等,一直都是經銷商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正因如此,這長久以來影響著經銷商與供應商之間的關系。而廠商未來不能壓庫存、壓廣告費用等,也不能限制產品在經銷商之間的轉售等,給了經銷商很大的自主經營權利。
專家解讀《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新辦法降低經銷商準入門檻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 羅磊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打破品牌授權的經銷商模式無疑成為該辦法中最為關注的一條。在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看來,汽車得經銷模式在過去是以政府文件來規定,汽車銷售需要廠商授權是一種“強硬”的做法;而新《辦法》的改變實際上是降低了經銷商的準入門檻。這是一種把“市場問題交給市場解決”的做法,汽車市場選擇一種怎樣的經銷模式應該由市場決定,卻不是政府。
新《辦法》使市場競爭加劇

中國市場學會營銷專家委員會秘書長 薛旭
目前,變相加價售車、捆綁銷售等問題對于消費者而言最為直接,而在新《辦法》實施前夕該現象也依然存在。中國市場學會營銷專家委員會秘書長薛旭對此表示,雖然新《辦法》中的某些條款存在一定的爭議,但這需要在實踐中根據實際結果來討論。《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整體上是積極的,是促進中國汽車市場流通的,同時它也會進一步使激烈競爭的汽車銷售進一步加劇。
新《辦法》新能源車銷售特征

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 崔東樹
目前,新能源汽車是中國汽車市場的發展趨勢,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認為,新能源車是與傳統汽油車的產品維修保養模式有較大變化。而新辦法提出整車廠商不能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和售后服務功能,這符合未來新能源車銷售的特征。另外,新能源汽車的發展較快,售后利潤減少,這使得汽車銷售模式走向電商模式的轉型。